1、关税制度
(1)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
加拿大货物的进口关税经过多年的谈判和削减,已处于较低的水平,到2002年加拿大的平均最惠国关税水平降到6.8%。2004年,加拿大部分产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达到了最终约定税率,它们分别是:WTO定义下的农产品税率约为23%(按国际标准工业分类法定义的农产品税率约为6%);按国际标准工业分类法(ISIC)定义的食物、饮料和烟草税率约为30%,矿产品约为2%,食物、饮料和烟草外的工业品约为5%。
(2)关税管理制度
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只有联邦政府有权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各省政府均无权征税。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为从价税,即按产品价值的百分比征税。对于有些产品则征从量税。有时也对产品征混合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适用何种税率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目前加拿大对不同国家主要实行最惠国关税税率和优惠关税税率两种税率。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加拿大对部分产品实行进口控制,这些产品包括农产品、武器、钢铁、纺织品和服装四大类172种产品,均列在进口控制清单中。
(1)纺织品和服装
加拿大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安排,定期与各出口方就进出口配额的分配进行协商。同时,加拿大按照《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分三阶段逐步取消对纺织品和服装的数量限制,并在2005年月1月1日取消全部配额。
(2)农产品
加拿大对进口控制清单中的关税配额内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获得许可证的配额内产品可以享受较低的关税待遇,进口许可证由加拿大国际贸易部负责签发,进出口控制局负责管理。
(3)钢铁产品
自1986年起,加拿大政府根据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建议,对钢铁产品的进口实施“监测计划”。在此计划下,钢铁产品的进口商需获得进口许可。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促进
加拿大对货物出口管理的重点是促进出口,通过税收优惠、出口融资等措施直接提高其国内制造业的竞争力。此外,加拿大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对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针对企业的经营和出口提供市场咨询、培训、政策指导等服务。通过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加拿大企业的出口。
(2)出口限制
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的规定,加拿大政府对部分产品和地区实行出口控制,出口受控的产品或向受控地区出口产品均需获得出口许可证。目前出口控制清单分为出口产品控制清单、出口地区控制清单和控制武器出口国家清单。
根据2002年4月发布的至今仍然有效的出口产品控制清单,有八组产品需要出口许可:第一组为两用清单;第二组为军火产品清单;第三组为核不扩散产品清单;第四组为与核有关的两用清单;第五组为杂货;第六组为导弹技术控制制度清单;第七组为非扩散化学和生物武器清单;第八组为生产违法药物的化学制品清单。
目前加拿大仅将缅甸列为出口控制国家,澳大利亚、比利时、博茨瓦纳、丹麦、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新西兰、挪威、沙特阿拉伯、西班牙、瑞典、英国和美国16个国家被列为控制武器出口国家。
此外,为保护环境,加拿大依据《多边环境协议》、国家环境和资源可持续项目、《加拿大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案》、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危险废物进出口条例》等对某些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出口进行限制;对魁北克出产的未经加工的鱼、圆木和纸浆用木材、牛和小牛腺、人类血清和血清蛋白等产品的出口要求有出口许可,对于未经加工的雄性青鱼也进行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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